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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20條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八八0號判決
發布日期:--


    △所謂必要時應於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基於公司利害關係而召集始為相當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固規定監察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但所謂「必要時
      」,原則上於董事會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股東會情形下,基於公司利害關係而召
      集,始為相當。蓋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股東會原應由董事會召集。倘董
      事會無不能召開或不為召開之情形,任由監察人憑其一己主觀上意思,隨時擅自
      行使此一補充召集之權,勢將影響公司營運正當狀態,殊失立法原意。(最高法
      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八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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